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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DC有机认证标准

文章来源:乌兰察布市瑞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5/18     浏览次数:
OFDC有机认证标准
OFDC Organic Certification Standards
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
Organic Food Development and Certification Center
前 言
为推动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农业清洁生产,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和农业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持续发展,保证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向社会提供源于自然、高质量、无污染的环保型安全产品,加快我国有机产业的发展,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求,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简称OFDC),根据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简称IFOAM)有机生产和加工的基本标准,参照欧盟有机农业生产规定(EEC No. 2092/91)以及其他国家(德国、瑞典、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有机农业协会和组织的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国农业生产和食品行业的有关标准,制定了《有机认证标准》。
本标准是对有机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基本要求,申请OFDC有机认证者需与OFDC签订协议,保证执行本标准,并接受OFDC检查员的认证检查。OFDC颁证委员会根据审查检查员报告的情况,给符合标准的农场、加工厂和贸易单位颁发有机认证证书,并授权他们在有机产品上使用OFDC有机认证标志。

对认证标准的评估是IFOAM认可的重要内容之一。OFDC已于2003年2月14日正式获得IFOAM认可,标志着本标准已与IFOAM基本标准完全接轨。在根据IFOAM评估意见对OFDC标准进行修订的过程中,OFDC标准委员会的各位委员和德国GTZ支持的国际咨询专家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在此谨表谢意!
1 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已经或计划获得OFDC有机认证,并标贴OFDC有机认证标志的下列产品:
1) 未加工的农作物产品;畜禽以及未加工的畜禽产品;
2) 用于人类消费的农作物、畜禽的加工产品;
3) 饲料、配合饲料以及饲料原料;
4) 水产养殖及其产品;
5) 纺织品;
6) 肥料和植物保护产品;
7) 蜜蜂和蜂产品。
1.2 申请OFDC有机认证的产品必须接受OFDC对其整个生产过程的检查。任何企业或个人,如果其产品销售涉及OFDC有机认证,都必须在OFDC注册并进行认证。认证过程持续到其产品完成最终包装或标识。必须接受OFDC有机认证检查的活动主要包括:
3) 农业生产(在农业生产基地进行的生产活动,包括植物生产和畜禽养殖);
4) 水产养殖;
5) 配制或加工(保存和/或加工农产品的操作,含屠宰和切割畜禽产品);
6) 包装;
7) 标识(包装、文件、说明、标签上的任何与OFDC有机认证有关的文字、商标、商品名称、图形或符号);
8) 产品贮藏(最终包装的产品除外);
9) 产品出口。
产品的所有者负责贮藏和运输未最终包装的产品,因此对其所有者实施的认证检查应包括对未最终包装产品的贮藏和运输的检查。

2 引用标准
2.1 GHZB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2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3 GB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2.4 GB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2.5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6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2.7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8 GB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2.9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10 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2.11 GB11673含乳饮料卫生标准
2.12 GB15198食品中亚硝酸盐限量卫生标准
2.13 GB4287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3.1 有机
指有机认证标准描述的生产体系以及由该体系生产的特定品质的产品,而不是化学上的定义。
3.2 有机农业
指在动植物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以及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而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维持农业生态系统持续稳定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3.3 传统农业
指沿用长期积累的农业生产经验,主要以人、畜力进行耕作,采用农业、人工措施或传统农药进行病虫草害防治为主要技术特征的农业生产模式。
3.4 有机食品
指来自于有机生产体系,根据有机认证标准生产、加工,并经独立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等。
3.5 有机产品
指按照有机认证标准生产并获得认证的有机食品和其他各类产品,如有机纺织品、皮革、化妆品、林产品、家具以及生物农药、肥料等有机农业生产资料。
3.6 天然产品
指自然生长在地域界限明确的地区、未受基因工程和外来化学合成物质影响的产品。
3.7 常规
指未获有机认证或有机转换认证的生产体系及其产品。
3.8 有机转换期
指从开始有机管理至获得有机认证之间的时间。
3.9 平行生产
指有机生产者、加工者或贸易者同时从事相同品种的其他方式的生产、加工或贸易。其他方式包括:非有机;有机转换。
3.10 缓冲带
指有机生产体系与非有机生产体系之间界限明确的过渡地带,用来防止受到邻近地区传来的禁用物质的污染。
3.11 作物轮作
指为了防治杂草及病虫害,提高土壤肥力和有机质含量,在同一地块上按照预定的方式或顺序轮换耕作不同种类的作物的农事活动。
3.12 基因工程
指分子生物学的一系列技术(如重组DNA、细胞融合)。通过基因工程,植物、动物、微生物、细胞和其他生物单元可发生按特定方式或可获得特定结果的改变,且该方式或结果无法来自自然繁殖或自然重组。
3.13 顺势疗法
指一种疾病治疗体系,以小剂量持续使用某种药物为基础,这种药物的大量服用可在健康动物体内产生一种类似于其试图治疗的疾病的症状。
3.14 食品配料
指包括食品添加剂在内的、用于食品加工或配制的物质。
3.15 食品添加剂
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3.16 加工助剂
指为了在加工过程中实现特定的技术目的,而在原材料的加工中有意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它本身不作为产品成分,但在终产品中可能存在其残留物或衍生物。
3.17 离子辐射
指放射性核素(如钴60和铯137)的高能辐射,用于改变食品的分子结构,以控制食品中的微生物、寄生虫和害虫,从而达到保存食品或抑制诸如发芽或成熟等生理学过程的目的。
3.18 标识
指出现在产品的标签上、附在产品上或显示在产品附近的书面、印刷或图解形式的表示。
3.19 允许使用
指可以在有机生产体系中使用某物质或方法。
3.20 限制使用
是指在无法获得允许使用物质的情况下,可以在有机生产体系中有条件地使用某物质或方法。通常不提倡使用这类物质或方法。一般情况下,限制使用的物质必须有特定的来源,并能够说明未受污染。
3.21 禁止使用
指不允许在有机生产体系中使用某物质或方法。
3.22 认证
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组织给予书面保证来证明某一明确定义的生产或加工体系经过系统地评估且符合特定要求的程序。认证以规范化的检查为基础,包括实地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审计和终产品的检测。
4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主要目标
有机生产和加工是以社会经济与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和原理为基础。通过有机生产和有机产品的贸易实现以下目标:
4.1生产优质产品,满足社会的需求;
4.2促进耕作系统中生物循环和物质循环;保持和提高土壤的长效肥力;
4.3尊重畜禽在自然环境中的生理需要和生活习性,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平衡;
4.4尽可能利用当地生产系统中的可再生资源促进水资源和其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4.5保持生产体系和周围环境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植物和野生动物栖息地;
4.6发展持续的水产品生产系统;
4.7生产可完全生物降解的有机产品,使各种形式的污染最小化;
4.8提高生产者和加工者的收入,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努力使整个生产、加工和销售链都能向公正、公平和生态合理的方向发展。

5 有机认证的基本要求
5.1 农场
5.1.1 范围
申请认证的农场应是边界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的农业生产单元。通过OFDC认证的农场地块生产的所有植物和动物性产品都可以作为有机产品。
如果农场既有有机生产又有常规生产,则农场经营者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和经营用于有机生产的土地,且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区分非有机(包括常规和转换)地块上的和已获得有机认证的地块上的植物、动物,这些措施包括:分开收获、单独运输、分开加工、分开储存和健全跟踪记录等;同时,要制定在5年内将原有的常规生产土地逐步转换成有机生产的计划,并将计划交OFDC颁证委员会批准。OFDC受理认证的农场类型包括:
(1)国营或集体农场
指农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国家或集体所有。
(2)个人承租的农场
指农场土地是由个人或家庭向当地政府承租的。
(3)公司承租的农场
指农场土地是由公司向当地政府承租的。(如果公司雇用当地的农民耕种这些土地,只要公司与农民之间没有产品买卖关系,那么,被该公司雇用的农民在其他地方种植与有机地块相同品种的作物可不当作平行生产;如果这些农民虽然被要求按照有机方式耕种公司租用的土地,但公司不给他们支付工资,只是购买他们的产品,那么这些农民在其他地方种植与有机地块相同的作物应被看作平行生产。)
(4)农民团体农场
指由多个农户在同一地区从事农业生产,这些农户都愿意以有机方式开展生产,并且建立了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包括内部质量跟踪审查体系,那么这些农户所拥有的土地可以被看作是独立的农场。
允许获得OFDC有机认证的上述各种类型农场不断扩展,但新增加的土地必须立即开始有机转换。
禁止农场在有机和常规生产方式之间来回转换。
5.1.2平行生产
如果一个农场同时以有机方式及非有机方式(包括常规和转换)种植或养殖同一品种的作物或畜禽,则必须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前提下,有机地块或养殖场生产的作物或畜禽产品才可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4 农场经营者拥有多个分场,在不同分场间存在平行生产的情况,但各分场使用各自独立的生产、贮存设施和运输系统。
5 向OFDC报告平行生产的动植物品种,并制订和实施了平行生产、收获、贮藏和运输的计划,具有独立和完整的记录体系,可确保能够明确区分有机产品与常规产品。
5.1.3 转换
由常规生产向有机生产需要转换,经过转换期后播种或收获的作物或出生的动物才可作为有机产品。生产者在转换期间必须完全按有机生产要求操作。经一年有机转换后的田块中生长的作物,可以作为OFDC有机转换作物。
转换期一般从申请OFDC认证之日起计算。如果申请者能提供真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和土地利用的历史资料,经OFDC颁证委员会核准后,转换期可以从生产者实际开始有机生产的日期算起。可以作为核准转换开始时间的证明材料中必须包括:
2 土地租赁合同;和
3 农场管理历史记录。
此外,地方政府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和有关新闻媒体的报导也可以在核准转换期时作为参考。开发利用荒地必须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已通过有机认证的农场一旦回到常规生产方式,则需要重新经过有机转换才有可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
5.1.4 缓冲带
如果农场的有机地块有可能受到邻近的常规地块污染影响,则在有机和常规地块之间必须设置缓冲带或物理障碍物,保证有机地块不受污染。
5.1.5 农场历史
生产者必须提供最近四年(含申请认证的年度)农场所有土地的使用状况、有关的生产方法、使用物质、作物收获及采后处理、作物产量以及目前的生产措施等整套资料。
5.1.6 生产和管理计划
5.1.6.1为了保持和改善土壤肥力,减少病虫草的危害,生产者应根据当地的生产情况,制定并实施非多年生作物的轮作计划,在作物轮作计划中,应将豆科作物包括在内。
5.1.6.2生产者应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土壤培肥计划,提高土壤肥力,尽可能减少对农场外肥料的依赖。
5.1.6.3生产者应制定有效的作物病虫草害防治计划,包括采用农业措施、生物、生态和物理防治措施。
5.1.6.4生产者在生产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农事活动对土壤或作物的污染及生态破坏。
5.1.6.5生产者应制定有效的农场生态保护计划,包括种植树木和草皮,控制水土流失,建立天敌的栖息地和保护带,保护生物多样性等。
5.1.7 内部质量控制
5.1.7.1农场必须保持完整的生产管理和销售记录,包括购买或使用农场内外的所有物质的来源和数量,作物种植管理、收获、加工和销售的全过程记录。
5.1.7.2畜禽养殖场必须保持完整的生产管理和销售记录,包括所有饲料、添加剂、用药等的来源和数量。
5.1.7.3每只家畜和每批家禽有从出生到屠宰的全过程记录。
5.1.7.4对于那些使用常规兽药处理过的家畜必须逐个清楚地标上标签,在标签上注明处理的物质名称和日期。
5.1.8 基因工程
禁止在有机生产中使用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在同时进行有机和常规生产的农场内,在常规生产部分也不允许使用基因工程生物。
5.1.9 检查
申请认证的农场检查必须在植物和动物生长期进行。检查员对被检查农场(包括申请认证的野生植物采集区)的所有地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存在平行生产的农场时,必须对平行生产从生产、收获、运输、贮藏到销售的全过程进行额外检查。OFDC可以根据颁证委员会的建议和管理需要,随时委派检查员对申请者的生产、加工和贸易进行未通知检查。
5.1.10 污染物分析
在下列情况下,应采集土壤、水和作物样品,分析禁用物质和污染物的残留状况:
1 首次申请认证的农场;
2 怀疑被检查地块有可能使用了禁用物质;
3 过去曾经使用过禁用物质而受到污染时。
对于临近工业区的生产基地,应当采集大气样品进行污染物分析。
污染物的浓度必须低于我国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
5.2 加工和贸易
5.2.1 范围
申请认证的加工者/处理者/贸易者应是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的操作单元。从事国内贸易和进出口的有机加工者/处理者/贸易者应具有国家批准的相应资质。
5.2.2 平行生产
允许加工者/贸易者同时从事相同品种的有机产品和常规产品的加工/贸易,但必须采取有效的保证措施,明确区分有机加工/贸易和常规加工/贸易,避免有机产品和常规产品接触、混合,防止有机产品与禁用物质接触。
5.2.3 原料和工艺
5.2.2.1加工的主要原料必须来自有机生产体系。
5.2.2.2加工工艺应尽量保持有机产品的营养成分,并保持产品的有机完整性。
5.2.4 贮藏、运输、包装和标识
贮藏、运输、包装和标识必须符合本标准第14章和第15章的要求。
5.2.5 环境
5.2.5.1如果加工/贮藏场所周围存在或有潜在的污染源,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产品不受影响。
5.2.5.2加工/贮藏过程对环境的影响应最小化。
5.2.6基因工程
禁止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及其产物。
5.2.7内部质量控制
5.2.5.1必须制定和实施内部质量控制措施。
5.2.5.2必须建立从原料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包装、标识直至销售的完整档案记录和通过批号、系列号等实现的跟踪审查体系,并保留相应的票据。
5.2.8检查
检查员至少每年对被检查的加工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整个生产链,特别是以下活动:
3) 配制或加工(保存和/或加工农产品的操作,含屠宰和切割畜禽产品);
4) 包装;
5) 标识(包装、文件、说明、标签上的任何与OFDC有机认证有关的文字、商标、商品名称、图形或符号);
6) 产品贮藏(最终包装的产品除外);
7) 产品出口。
产品的所有者负责贮藏和运输未最终包装的产品,因此对其所有者实施的认证检查应包括对未最终包装产品的贮藏和运输的检查。
检查应尽可能在生产期进行。如果加工者/贸易者在从事有机加工/贸易的同时也从事同一或类似产品的常规加工/贸易,则必须对其常规操作部分进行额外检查。OFDC根据管理需要,可随时委派检查员对加工者/贸易者进行未通知检查。
6 作物生产
6.1 转换期
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新开荒地或撂荒多年的土地也要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6.2作物品种的选择
6.2.1应使用有机种子和种苗。
6.2.2 在得不到认证的有机种子和种苗的情况下(如在有机种植的初始阶段),可使用未经禁用物质处理的常规种子。但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禁止使用非有机种子。除非生产者有证据表明,至少在二个种子销售商处无法购得有机种子,才可以例外。
6.2.3应选择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特点,对病虫害有抗性的作物种类及品种。在品种的选择中要充分考虑保护作物的遗传多样性。
6.2.4禁止使用任何转基因作物品种。
6.3 作物轮作
6.3.1应采用包括豆科作物或绿肥在内的至少三种作物进行轮作。
6.3.2在一年只能生长一茬作物的地区,允许采用包括豆科作物在内的两种作物的轮作。
6.3.3 禁止连续种植同一种作物,但牧草、多年生作物以及在特殊地理和气候条件下种植的水稻例外。
6.4 土壤培肥
6.4.1 提倡种植豆科作物进行土壤培肥。
6.4.2 在土壤培肥计划中,一定要保证有足够数量的有机肥维持土壤的肥力和其中的生物活性。
6.4.3 提倡采用土壤休闲恢复土壤肥力。
6.4.4 农场中使用的所有肥料应对作物和环境无害,这些肥料应以来自有机农场体系为主。每年从农场外引入的肥料不得超过15吨/公顷,遇特殊情况如采用集约耕作方式或处于有机转换期或证实有特殊的养分需求等,经OFDC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6.4.5 在土壤培肥过程中允许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物质见附录A。
6.4.6 非人工合成的矿物肥料和生物肥料只能作为培肥土壤的辅助材料,而不可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矿物肥料必须保持其天然组分,禁止采用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
6.4.7在有机蔬菜的生产中必须合理选择有机肥种类,针对不同的蔬菜品种科学施肥。有机肥的施用不能过量,防止蔬菜中亚硝酸盐含量超标。
6.4.8叶菜类和块根、块茎类作物不得直接施用未经处理的粪便。
6.4.9用于有机肥堆制的添加微生物必须来自于自然界,而不是基因工程产物。
6.4.10禁止使用化学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6.4.11 在有理由怀疑肥料存在污染时,应在施用前对其重金属含量或其他污染因子进行检测。本标准通常适用于矿物肥料、工业废渣如碱性炉渣、粉煤灰等。肥料中重金属含量应符合下表中的限值。磷矿石(粉)中镉含量应符合附录A中的限制。
重金属 肥料中限值(mg/kg)
汞 5
镉 5
砷 75
铅 250
铜 250
总铬 250
镍 200
锌 500
6.5 病虫草害防治
6.5.1应采用以下方法综合防治病虫草害:
6.5.1.1选用抗性植物品种。
6.5.1.2制定合适的肥水管理、作物轮作和多样化间作套作计划。
6.5.1.3通过建树篱、筑巢等方法保护害虫的天敌。
只有在紧急情况时才允许使用附录B所列出的物质。
6.5.2 允许采用热法控制草害和使用物理方法控制病虫草害。
6.5.3通过热法消毒来控制病虫害的方法仅限于那些难以实施轮作和土壤更新的地区。采用热法消毒必须获得OFDC颁证委员会的许可。
6.5.4 病害
6.5.4.1允许使用抑制作物真菌病害的软皂、植物制剂、醋和本标准附录B中所列的允许使用物质。
6.5.4.2允许使用纯活性微生物产品。
6.5.4.3有限制地使用附录B所列的限制使用物质。
6.5.4.4限制使用石灰、硫磺、波尔多液以及其他含硫或铜的物质。
6.5.4.5限制使用对环境安全的微生物制剂。
6.5.4.6禁止使用阿维菌素制剂及其复配剂。
6.5.4.7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
6.5.4.8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菌剂。
6.5.5 虫害
6.5.5.1提倡通过释放天敌如寄生蜂来防治虫害。
6.5.5.2允许使用软皂、植物性杀虫剂或当地生长的植物提取剂等。
6.5.5.3允许在诱捕器和散发器皿中使用性诱剂,允许使用视觉性(黄粘板)和物理性捕虫设施(如防虫网)。
6.5.5.4允许有限制地使用鱼藤酮、植物来源的除虫菊、乳化植物油和硅藻土。
6.5.5.5允许有限制地使用微生物及其制剂如杀螟杆菌、Bt制剂等。
6.5.5.6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
6.5.5.7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虫剂。
6.5.6 草害
6.5.6.1提倡使用作物栽培技术(如轮作、绿肥、休耕等)控制杂草。
6.5.6.2提倡使用秸秆覆盖除草。
6.5.6.3允许采用机械和热除草。
6.5.6.4禁止使用基因工程产品。
6.5.6.5禁止使用化学除草剂。
6.6 污染控制
6.6.1 常规农业系统中所用的设备在用于有机地块前,必须得到充分清洗,以去除上面的污染物残留。
6.6.2 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和青贮饲料包装材料时,只允许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品,并且在使用后必须从土壤中清除,禁止在田地上焚烧。禁止使用聚氯类产品。
6.6.3 禁止使用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
6.6.4 如果检测表明农场地块或作物存在农药残留,或土壤、作物中重金属含量超过相应的国家标准,OFDC 将取消对该农场地块的颁证。
6.7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6.7.1 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过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资源等,在土壤和水资源的利用上,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6.7.2 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土壤盐碱化。
6.7.3 重视生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6.7.4 重视对天敌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6.7.5提倡运用秸杆覆盖或与不同作物间作的方法避免土壤裸露。
6.7.6充分利用作物秸秆,禁止焚烧处理。
6.7.7严禁过度开发野生资源。
6.7.8禁止毁林、毁草、开荒发展有机种植。
6.8 灌溉
6.8.1有机农业生产灌溉用水水质必须符合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6.8.2有机地块的排灌系统与常规地块应有有效的隔离措施,以保证常规地块的水不会渗透或漫入有机地块。


7 食品加工和贸易
7.1 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7.1.1加工所用的配料必须是OFDC或OFDC认可的组织认证的有机原料,这些配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重量或体积不少于95%。
7.1.2在有机配料的数量或质量得不到保证时,允许使用常规的、非人工合成的配料,但总量不得超过5%。非有机配料不能是基因工程产品,并须获得OFDC的许可,该许可需每年更新。一旦有条件获得OFDC或OFDC认可的组织认证的有机配料时,应立即用有机配料替换非有机配料。所有使用了非有机配料的单位都必须提交将其配料转换为100%有机配料的计划。
7.1.3有机产品中的同一种配料不允许既有有机来源的又有非有机来源的。
7.1.4作为配料的水和食用盐,只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可免于认证,但不计入7.1.1所要求的有机原料中。
7.1.5允许使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指定的天然色素、香料和添加剂,但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色素、香料和添加剂。
7.1.6允许使用本标准附录F和附录G所列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一般不得使用超出此范围的非天然来源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在附录F和附录G中增添物质必须按照附录H评估有机食品中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程序对此物质进行评估。
7.1.7禁止使用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维生素和其他从动植物中分离的纯物质,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或可证明食物或营养成分中严重缺乏时例外。
7.1.8禁止在有机食品加工中使用来自基因工程的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7.2 加工
7.2.1有机加工应制定正式的卫生管理计划,该计划要符合国家或地方卫生管理法规,并应提供以下几方面的卫生保障:
2) 外部设施(垃圾堆放场、旧设备存放场地、停车场等)
3) 内部设施(加工、包装和库区)
4) 加工和包装设备(防止酵母菌、霉菌和细菌污染)
5) 职工的卫生(餐厅、工间休息场所和厕所)
7.2.2 有机加工应该配备专用设备,如果不得不与常规加工共用设备,则在常规加工结束后必须进行彻底清洗,并不得有清洗剂残留。
7.2.3加工工艺必须不破坏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可以使用机械方法、冷冻、加热、微波、烟熏等处理方法及微生物发酵工艺;可以采用提取、浓缩、沉淀和过滤工艺,但提取溶剂仅限于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在提取和浓缩工艺中不得采用其它化学试剂。
7.2.4加工用水水质必须达到相关标准。
7.2.5加工单位排放废弃物必须达到相应标准。
7.2.6禁止在食品加工和贮藏过程中采用离子辐射处理。
7.2.7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石棉过滤材料或可能被有害物质渗透过的过滤材料。
7.3 有害生物防治
7.3.1 有机加工者、处理者和贸易者必须采取以下管理措施来预防害虫的发生:
a消除害虫的孳生条件;
b.防止害虫接触加工和处理设备;
c.通过对温度、湿度、光照、空气等环境因素的控制,防止害虫的繁殖。
7.3.2允许使用机械类的、信息素类的、气味类的、粘着性的捕害工具、物理障碍、硅藻土、声光电器具,作为防治害虫的设施或材料。
7.3.3允许使用以维生素D为基本有效成份的杀鼠剂。
7.3.4可以使用附录B中允许或限制使用的物质。
7.3.5在加工贮藏场所遭受害虫严重侵袭的紧急情况下,提倡使用中草药进行喷雾和熏蒸处理;限制使用硫磺。
7.3.6禁止使用持久性和致癌性的农药和消毒剂。


8 畜禽养殖
8.1 转换期
8.1.1畜禽养殖场的饲料生产基地必须符合有机农场的要求,饲料生产基地的转换期依照农场的转换期要求。养殖场内用来作为非草食动物活动场所的草地,其转换期可以缩短到一年。
8.1.2饲养畜禽经过其转换期后,其产品方可作为有机产品出售。不同品种畜禽的转换期:
肉用牛、马属动物、驼,12个月;
羊、猪,4个月;
乳用畜,3个月;
出生3天内购买的肉用家禽,10周;
蛋用家禽,6周。
8.2 畜禽的引入
8.2.1 当不能买到有机畜禽时,允许购进常规畜禽,但要符合以下条件:
肉用家禽,出生不超过3天;
蛋用鸡,出生不超过18周;
猪、羊,出生不超过6周且已断奶;
牛,出生不超过4周,接受过初乳喂养且主要以全牛奶喂养的犊牛。
8.2.2每年引入的常规畜禽不能超过OFDC认证的同种成年畜禽数量的10%。在以下情况下,颁证委员会可以允许引入的常规畜禽超过10%,但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40%,而且引入的常规畜禽必须经过相应的转换期:
(1)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事故;
(2)农场规模大幅度扩大;
(3)农场建立新的畜禽养殖项目;
(4)小型农场。
8.2.3 可从任何地方引入种公畜,但是引入后必须按照有机方式饲养。
8.2.4 所有引入畜禽都不能受到来自基因工程产品的污染,包括涉及基因工程的育种材料、药物、代谢调节剂和生物调节剂,饲料和添加剂。
8.3 饲料
8.3.1畜禽应以OFDC认证的或OFDC认可的其他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饲料和草料饲养。其中至少50%的饲料必须来自本农场或相邻农场。
8.3.2禁止使用尿素和粪便做畜禽饲料。
8.3.3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第一年,养殖场自产的饲料可以作为有机饲料饲养农场自己的牲畜,但不能作为有机饲料出售。
8.3.4在有机饲料供应短缺时,颁证委员会可以允许养殖场购买常规饲料和草料。但农场每种动物的常规饲料消费量在全年消费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以下百分比:
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 10%
非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 15%
动物日最高摄食常规饲料量不超过每日总饲料量的25%(以干物质计)。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允许例外,但必须同时规定时间限制和条件:
(1)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或人为灾害;
(2)极端的天气情况;
(3)该地区有机农业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
饲喂的常规饲料必须详细记载,并且要事先征得OFDC的许可。
8.3.5 必须保证反刍动物每天都能得到基本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
8.3.6必须保证饲养的畜禽数不超过本养殖场和其合作养殖范围的最大载畜量,要充分考虑饲料生产能力、牲畜健康和对环境的影响。如果因过度放牧导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则不能获得认证。
8.3.7必须保证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有足够的容量,以免畜禽粪便通过直接排放、地表径流或土壤渗滤污染水体。
8.3.8初生幼畜在初乳期必须由母畜喂养并能吸吮母乳。禁止过早(仔猪在4周内,犊牛在3个月内,羔羊在6周内)断奶,或用奶替代品喂养幼畜。
8.4 饲料添加剂
8.4.1允许使用附录D中的允许使用物质。
8.4.2允许使用氧化镁、绿砂等天然矿物和微量元素。
8.4.3添加的维生素应来自发芽的粮食、鱼肝油、 酿酒用酵母或其他天然物质。
8.4.4经OFDC许可,可以使用附录D中限制使用的物质。
8.4.5禁止使用以下产品:
2) 人工合成的生长促进剂(包括用于促进生长的抗生素、激素和微量元素),无论以何种形式使用;
3) 合成的开胃剂;
4) 防腐剂,作为加工助剂时例外;
5) 合成的色素;
6) 尿素;
7) 给反刍动物饲喂动物副产品;
8) 动物粪便,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
9) 经化学溶剂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学试剂的饲料;
10) 纯氨基酸;
11) 基因工程生物或其产品。
8.5 配合饲料
8.5.1 配合饲料
8.5.1.1所有主要的配料必须由获得OFDC或OFDC认可的组织的认证。配合饲料中的配料加上添加的矿质元素和维生素不能低于95%。
8.5.1.2添加的矿质元素和维生素可以来自天然或合成产物,但不能含有禁止使用的添加剂或保护剂。附录D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均可使用。
8.5.2 配合饲料营养要求
动物饲料必须满足动物的营养需求和饲养目标,并为以下两种证明方式的一种所证实:
1 各种成分满足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权威机构规定的要求;
2 除水之外,以配合饲料作为唯一的营养来源饲养健康动物,经国家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测试,能够满足动物各生命阶段的营养需求。
8.6 饲养条件
8.6.1 畜禽的饲养环境(圈舍、围栏等)必须满足畜禽的生理和行为需要:
1 足够的活动空间和休息场所;
2 空气流通,自然光线充足;
3 避免过度的太阳照射及难以忍受的温度、风和雨;
4 足够的垫料;
5 足够的饮水和饲料;
6 避免使用人或动物健康明显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7 在不影响畜禽健康的条件下(如不会相互啃咬、打斗等),同一畜舍至少要饲养 2头(或只)同种动物;
8.6.2必要时可以用人工照明来延长光照时间,但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6小时。
8.6.3所有畜禽都必须在适当的季节到户外放养。但以下情况允许例外:
(1)特殊的畜禽舍结构使得畜禽暂时无法在户外放养,但应限期改进。
(2)使用新鲜饲料喂养动物比放养更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8.6.4禁止畜禽无法接触土地的饲养方式和完全圈养、舍养、拴养、笼养等限制畜禽自然行为表达的饲养方式。
8.6.5群居性畜禽不能单独饲养,但成年雄性动物、患病的动物及妊娠后期的家畜可例外。
8.7 疾病防治
8.7.1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有机畜禽养殖中的疾病预防:
1 选择适当的畜禽品种;
2 根据每个畜禽品种的需要,采用适当的饲养管理方法,增强对疾病的抵抗力和对传染因素的预防;
3 采用优质饲料,结合有规律的舍外活动,促使畜禽增强抗病力;
4 确定合理的畜禽饲养密度,防止畜禽密度过大导致的健康问题。
8.7.2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附录E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杀鼠剂和附录B中的物质。
8.7.3消毒处理时,应将畜禽迁出处理区,定期清理畜禽粪便。
8.7.4 允许采用自然疗法例如使用植物制剂、针灸和顺势疗法医治畜禽疾病。
8.7.5当农场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又不能用其它方法控制时,允许采用预防接种(包括为了促使母体抗体物质的产生而采取的接种措施)技术。
允许进行法定的预防接种。
8.7.6限制使用常规兽药。当必须要对患病畜禽使用常规兽药时,则必须经过该药物降解期(半衰期)的二倍时间之后这些畜禽及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饲养者必须对所用物质以及疾病诊断结果、剂量、给药方式、给药时间、药物降解期进行记录。对于接受过常规兽药治疗的畜禽,大型动物应逐个标记,家禽和小型动物则可按批标记。
8.7.7禁止为了提高畜禽群体的生产力而使用抗生素、抗球虫药和其他生长促进剂,禁止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为(例如诱导发情,同期发情、超数排卵)。但激素可在兽医监督下用于对个别动物进行疾病治疗。
8.8 非治疗性手术
8.8.1 允许采用以下非治疗性手术,但应尽量减少给动物带来的痛苦,必要时可使用麻醉剂:
2 为了保持产品质量和传统生产习惯而进行的阉割(肉猪、牛、鸡);
3 断角;
4 在仔猪出生后24小时内对乳牙进行钝化处理(防止伤害母猪乳房);
5 为了防止蝇蛆病而进行的羔羊断尾;
6 剪羽。
8.8.2禁止进行以下非治疗性手术:
1 断尾(除羔羊外);
2 剪喙;
3 烧翅;
4 其他没有明确允许的非治疗性手术。
8.9 繁殖
8.9.1 提倡自然繁殖。
8.9.2允许采用不对畜禽的遗传多样性产生严重限制的各种繁殖方法。
8.9.3 禁止使用胚胎移植技术。
8.10 运输和屠宰
8.10.1屠宰的有机畜禽必须来自有机养殖场。
8.10.2 畜禽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清楚地标记。
8.10.3 畜禽在装卸、运输、待宰和屠宰期间必须有专人负责照料。
8.10.4 必须提供适当的条件,使畜禽能够承受运输造成的应激。例如:
a. 避免接触到正在屠宰的动物或死亡动物(通过眼、耳或气味);
b. 保持现存的群体联系;
c. 提供缓解应激的休息时间;
d. 改善运输方式和操作设备的质量和适合性;
e. 避免饥渴;
f. 考虑每个动物的个别需要;
g. 提供合适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8.10.5应在运输和屠宰畜禽的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条件,减少以下因素造成的影响:
a. 应激;
b. 装载和卸载;
c. 混合不同群体或性别的动物。
8.10.6运输和屠宰动物的操作应平静而温和。禁止使用电棒及类似设备驱赶动物。禁止在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对动物使用镇静剂或兴奋剂。
8.10.7 当用车辆运输时,运到屠宰场的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根据具体情况可有例外。在例外的情况下,必须给畜禽喂食、喂水。
8.10.8 必须在国家卫生防疫部门批准的屠宰场宰杀畜禽。
8.10.9 禁止在畜禽失去知觉之前就进行捆绑、悬吊和屠宰。
8.10.10 有机畜禽和常规畜禽应分别屠宰,屠宰后应分别存放并清楚标记。
8.11奶制品
奶制品生产除满足8.1-8.10的畜禽养殖标准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8.11.1允许使用附录E中物质对奶制品加工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并标明其用途和正确的使用方法。所有使用过清洁剂的设施必须得到彻底的清洗,以保证在设备和奶制品中没有清洁剂残留。
8.11.2有机牛奶至少必须符合常规牛奶的卫生要求及质量标准。建议牛奶中年均体细胞数不能超过400,000个/ml(800,000绵羊或山羊);细菌数最大不得超过10,000个/ml 。建议每月分析一次每头奶牛产奶中的体细胞含量。如果没有达到这些质量标准,则要求制定满足这些标准的计划,并提交OFDC批准。对新的畜群,在认证前3个月,奶汁中平均体细胞数就应低于400,000个/ml(800,000绵羊或山羊)。
8.11.3奶牛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8.12 禽蛋生产
蛋类生产除满足8.1-8.10的畜禽养殖标准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8.12.1. 母鸡在鸡舍中的平均活动空间至少需要0.2平方米/只。
8.12.2. 必须具备适宜季节里的室外活动场所。
8.12.3. 必须每天喂以营养平衡的日粮以确保满足其营养需求。
8.12.4. 禁止用矿物油作鸡蛋包衣。


9 蜜蜂饲养和蜂产品加工
9.1 转换期
蜜蜂在获得有机认证前至少要经过一年的转换期。
9.2采蜜区
9.2.1 养蜂场应设在有机农业生产区内或至少三年未使用过化学物质的自然植被区内。
9.2.2 采蜜区必须有充足的蜜源植物,并靠近清洁的水源。
9.2.3 蜂箱必须置于远离常规农田和远离容易受到污染的地方(至少3公里之外),例如城镇、工业污染源、公路和铁路、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
9.3 蜜蜂的喂食
9.3.1在蜜蜂的采蜜期结束时,蜂巢内必须存留足够的糖蜜和花粉,以备蜜蜂过冬。
9.3.2在整个季节必须为蜜蜂提供充足的经有机认证的食物;最好是产自同一生产单元的。
9.3.3在蜜蜂得不到食物面临饥饿困境的情况下,
2 在2002年8月24日之前,允许人工饲喂常规糖浆或糖蜜。
3 在2002年8月24日之后,允许人工饲喂糖浆或糖蜜,但必须是有机的。
9.3.4人工饲喂只能在最后一次蜂蜜收获季节后、下一次流蜜期开始前15天之前进行。
9.4 疾病防治
9.4.1保留最强壮的蜂群,淘汰脆弱的蜂群。
9.4.2及时检查蜂箱。
9.4.3允许使用以下物质来控制病虫害和对蜂箱消毒:
1 苛性钠
2 乳酸、草酸和醋酸
3 蚁酸
4 硫磺
5 香精油
6 苏云金芽孢杆菌
7 薄荷醇(用于控制蜜蜂呼吸道寄生螨)
9.4.4把明显有病的蜂箱放在医治区内。
9.4.5必须销毁受疾病严重感染的蜜蜂使用过的蜂箱。
9.4.6捕捉蜂巢子脾上的寄生虫。
9.4.7在蜂蜜的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抗生素,但当整个蜂群的健康受到威胁时可以使用抗生素类药物。经抗生素处理后的蜂箱必须立即从有机生产中撤出,并且至少要经过12个月的有机方式饲养后,才有可能重新获得有机认证。
9.4.8禁止使用磺胺类药物和其他化学药品。
9.4.9在流蜜期或流蜜盛期,严禁用任何药物处理蜂蜜。
9.5 蜂蜡和蜂箱
9.5.1用于有机养蜂业的蜂蜡必须来自有机养蜂单位;但对处于转换期的养蜂场,如果不能从市场或其他途径获得有机蜂蜡,经OFDC批准允许使用非有机蜂蜡。
9.5.2蜂蜡加工方法应确保加工出供应有机养蜂场的有机蜂蜡。
9.5.3禁止使用来源不明的蜂蜡。
9.5.4 蜂箱应用天然物质如未经化学处理的木材等制成,禁止使用可能有毒的材料制作蜂箱。
9.6 蜂蜜收获处理
9.6.1严禁使用化学驱逐剂。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利用吹风赶蜂或烟雾发生器把蜜蜂从蜂箱中驱赶出去。
9.6.2蜂箱管理和采集蜂蜜的方法应当以保护蜂群和维持蜂群为目标;采集完蜂蜜以后不得毁掉蜂群。
9.6.3加热最高至47℃,加热过程越短越好。
9.6.4最好采用机械性蜂房脱盖,而不是采用加热性蜂房脱盖。
9.6.5通过重力作用使蜂蜜中的杂质沉淀出来,不允许使用细网过滤器过滤杂质。
9.6.6接触蜂蜜的所有材料表面应当是不锈钢、玻璃、陶瓷、搪瓷等耐腐蚀材料,或用蜂蜡覆盖,或用食品和饮料包装中许可的涂料涂刷并用蜂蜡覆盖。
9.6.7蜂蜜提取设施必须杜绝蜜蜂进入,以防止蜜蜂偷食蜂蜜以及疾病的传播。
9.6.8提取设施应当光亮如新并配有清洗设施,这些清洗设施能每天提供大量新鲜、干净的热水供设备清洗。
9.6.9应当把聚积在取蜜设施附近的蜜蜂收集起来用水冲洗,清洗后的蜜蜂应当置于附近的蜂箱中或把它们处理掉。
9.6.10存放蜂蜜的桶的来历必须清楚,经清洗后贮存在室内。如果不是新桶的话,则这些桶原先必须用于贮存食品。最好给这些桶涂上蜂蜡。禁止使用已被氧化的桶。
9.6.11蜂蜜处理房间的墙和地面必须密封好,以防止害虫和鼠类的入侵。提取设施应避免受到苍蝇之类害虫的影响。
9.6.12摇蜜室和包装室应全部密封,不受害虫侵扰。
9.6.13除上述蜂蜡防护技术外,只能使用物理方法或诱捕器和电气捕捉器来预防害虫。
9.6.14禁止使用氰化物等化学物质作为熏蒸剂。
9.7 蜂蜜、蜂蜡、养蜂架和蜂箱的贮存
9.7.1成品蜂蜜的贮存温度要求稳定,密封包装,以避免蜂蜜变质。
9.7.2蜂蜜在作为有机产品出售之前,最长可以贮存两年。
9.7.3禁止对贮存的蜂蜜和蜂产品使用萘等化学合成物质控制蜂蜡蛾等害虫。
9.8 蜂王和蜂的饲养
9.8.1鼓励交叉繁育不同类型的蜜蜂。
9.8.2为了防止疾病的传播,应培育自己的蜂王。
9.8.3允许每年购进不超过蜂群数量10%的按常规饲养方法饲养的蜜蜂。
9.8.4允许进行选育,禁止使用人工授精。
9.8.5禁止在秋天捕杀蜜蜂群体。
9.8.6不允许剪断蜜蜂的翅膀。
9.8.7允许为了替换蜂王而杀死老龄蜂王。


10 特定作物
10.1 食用菌
10.1.1培养基
10.1.1.1有机生产来源的或未受污染的天然来源的材料才能作为食用菌的培养基。
10.1.1.2禁止使用合成肥料或杀虫剂之类辅助剂。
10.1.1.3为防止水分散失而在木料和接种位使用的涂料必须是食用级的产品,禁止使用石油炼制的涂料、乳胶漆和油漆等。
10.1.2 菌种
选择合适的菌种,其来源要清楚,尽可能采用经认证的有机菌种。
10.1.3 害虫和杂菌
10.1.3.1应采用预防性的管理,保持清洁卫生,进行适当的空气交换,去除受感染的菌簇。
10.1.3.2在非栽培期,允许使用低浓度氯溶液对培养场地进行淋洗消毒。
10.1.3.3允许采用物理方法(诱捕和设置物理障碍,可加外激素或性诱剂,喷洒硅藻土、杀虫皂液及OFDC认可的天然杀虫剂)、生物方法(天敌和寄生虫 )防治害虫。
10.1.3.4禁止使用任何合成杀虫剂。
10.1.4 培养场地
直接与常规农田毗邻的食用菌栽培区必须设置30米左右的缓冲带,以避免农业漂浮物的影响。在培养场地和周围禁止使用任何除草剂。
10.1.5 水
只能用清洁的井水、河水及池塘水浸泡木料,在城市也可以使用自来水,禁止使用被污染的水。
10.1.6 收获及后续处理
最大限度地保证在收获、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产品的新鲜度和营养成分。
10.2 茶叶
10.2.1 茶园土壤管理
10.2.1.1茶树应种植在土壤深厚,生物活性较强,pH值在4.0—6.5范围内的区域。
10.2.1.2当茶园坡度在15—25°时,应修建水平梯级茶园,梯面以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为准。
10.2.1.3提倡在幼龄茶园、重修剪和台刈改造茶园的行间种植豆科绿肥或饲料作物。
10.2.1.4结合土壤深耕,将修剪的茶枝和清除的杂草覆盖于茶树根部或埋于土中,以改良土壤理化性状和提高土壤的生物活性。
10.2.1.5对林木覆盖率高的茶园,应实行减耕或免耕。提倡使用生物(如蚯蚓等)来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土壤肥力。当茶园土壤pH值降至4.0以下时,可以施用适量的白云石粉或生石灰加以改良,直至土壤pH值达到5.0左右。
10.2.1.6根据茶园的自身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水土保护措施,如在茶园行间铺草或其它植物性覆盖物。
10.2.1.7允许使用列于附录A中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
10.2.1.8严禁使用化学化学合成的增效剂和土壤改良剂。
10.2.2茶园病虫草害防治
10.2.2.1及时采摘和修剪茶枝叶。
10.2.2.2允许使用列于附录B中的植物制剂和微生物制剂防治茶树的病虫害。
10.2.2.3保护和利用自然天敌,允许释放人工饲养的天敌。
10.2.2.4在深秋封园时,允许有限制地使用石硫合剂和波尔多液,以减少次年的病虫发生量。使用波尔多液时应注意土壤和茶叶中的铜积累。
10.2.2.5如果茶园大面积发生病虫害,修剪的病虫枝叶应在有机茶园外进行合理处理。
10.2.2.6应采用人工和机械的方法及时清除茶园中的杂草。
10.2.2.7允许利用植物相克作用防治杂草。
10.2.2.8严禁使用化学除草剂。
10.2.3茶树修剪与采摘
10.2.3.1根据茶树的树龄、长势和修剪目的分别采用定型修剪、轻修剪、重修建和台刈等方法,培养优化型树冠,复壮树势。
10.2.3.2应遵循“采留结合、量质兼顾和因园制宜”的采摘原则,做到茶园留叶采、标准采和适时采等合理采摘的技术环节,以保证茶叶可持续生产。
10.2.3.3手工采摘提倡双手采,提手采,保持鲜叶芽叶的完整、鲜嫩、匀净,不夹带蒂头茶果和老枝叶。
10.2.3.4为保证机械采摘茶叶的质量,操作人员需经培训且技术熟练,采摘要求可根据茶树长势及茶类要求自行掌握。采茶机必须采用无铅汽油作为燃料,并防止汽油、机油污染茶园土壤和茶树。
10.2.3.5鲜叶必须盛装在清洁、通风的器具中,建议使用竹匾、网眼茶篮、篓筐,装叶量不得超过150Kg/m3。避免使用布袋,不得使用塑料袋。
10.2.3.6在鲜叶盛装与贮藏、运输过程中,应注意轻放、轻压、薄摊、勤翻等,以减少机械损伤。切忌紧压、日晒、雨淋,避免鲜叶升温变质,影响产品质量。
10.2.4茶叶加工
10.2.4.1有机茶产品包括绿茶、红茶、青茶(乌龙茶)、白茶、黄茶、黑茶(紧压茶、砖茶)和花茶等茶类的初制品和精制品。有机茶制作必须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加工标准。
10.2.4.2有机茶加工中应尽量避免用木材作为主要燃料。
10.2.4.3只允许采用物理方法和自然发酵工艺加工茶叶及茶制品。
10.2.4.4尽量使用有机认证的花卉香料、水果(柠檬)和油料作拼料,在无法获得经有机认证的拼料的情况下,允许使用自然界中的花卉香料和油料。
10.2.5有机茶贮藏和运输管理
除遵循一般有机产品的贮藏和运输管理要求外,还需注意:
10.2.5.1贮藏有机茶必须保持干燥,茶叶含水量应符合国家茶叶生产标准。仓库内应配备去湿机或其它去湿材料。应避免茶叶直接接触去湿材料,并定期更换。
10.2.5.2采用通风、密封、吸潮和降温等措施,定期检查有机茶的含水量。



11 野生植物
11.1 野生植物必须是生长于可界定的可持续生产体系。
11.2 野生植物的采集区必须是在采集之前的三年中没有受到任何禁用物质污染的地区。
11.3如果采集区有施用合成化学物质的历史,则检查员可以要求进行污染物残留分析。
11.4在交通流量大的路边或其他有污染源的地方必须设置缓冲带。
11.5收获或采集量不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或对动植物物种造成威胁,收获或采集的野生植物的量不得超过生态系统可持续生长的产量。
11.6野生植物采集者必须提交一份详细的有机采集区管理方案。


12 水产养殖
12.1 转换期
封闭水域从常规养殖过渡到有机养殖至少需要12个月的转换期。
12.2 养殖
12.2.1养殖场的选址
养殖场选址时,应当考虑到维持养殖场的水生生态环境和周围水生、陆生生态系统平衡,并有助于保持所在水域的生物多样性。养殖场应当不受污染源和常规养殖场的不利影响。
12.2.2水质
养殖场及其水源水质必须符合《GB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
12.2.3养殖
12.2.3.1按适合生物自然行为和当地条件的养殖方法进行养殖,尽量减少干扰。
12.2.3.2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他养殖体系的水生动物进入有机养殖场,同时防止养殖场内动物受到捕食者的侵害。
12.2.3.3鱼类从鱼苗到捕捞的全过程都必须生长在有机生产体系中,其他水生生物至少在其后三分之二生命周期采用有机方式养殖。
12.2.3.4 禁止对养殖对象采取任何人为伤害措施。
12.2.4饵料
12.2.4.1 水产养殖的饵料必须是经OFDC或OFDC认可的机构认证的有机饵料,或来自野生的水生饵料。使用野生鱼类作为饵料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渔业的法规。在有机认证的或野生的饵料数量或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使用最多不超过总饵料量5%(以干物质计)的常规饵料。
12.2.4.2 在需要饵料投入的系统中,饵料中至少有50%的水生动物蛋白应来源于副产品或不适于人类消费的品种。
12.2.4.3 允许使用天然的矿物质添加剂、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禁止使用人粪尿和直接使用动物粪肥。
12.2.4.4 允许使用下列饵料添加剂:
• 细菌、真菌和酶
• 食品工业的副产品(如糖浆)
• 初级植物产品
12.2.4.5 下列物质不允许添加于饵料中或以任何方式喂食生物:
• 合成的促生长剂
• 合成诱食剂
• 合成的抗氧化剂和防腐剂
• 合成色素
• 尿素等化肥
• 来源于相同物种的原料
• 经化学溶剂提取的饵料
• 化学提纯的氨基酸
• 基因工程生物或产品
12.2.5健康与安全
12.2.5.1 所有的管理措施应当旨在提高生物的抗病力。保持水体清洁,保证饵料质量,控制投饵量。
12.2.5.2 围隔养殖密度不能影响生物的健康,不能引起生物行为异常。必须定期监测生物的密度,并根据需要进行水质监测。
12.2.5.3允许使用生石灰、漂白粉、菜籽饼、茶籽饼和高锰酸钾对养殖水体和底泥进行消毒,以预防水生生物疾病的发生。禁止使用抗生素、寄生虫药或其它合成药品。
12.2.5.4有必要进行药物治疗时,必须把患病生物置于池塘或水体下游100米外的围隔区,并且采取隔离措施。被隔离的生物不能作为有机生物销售。
12.2.5.5 当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不能通过其它管理技术进行控制时,或国家法律有规定时,可接种疫苗,但不允许使用基因工程疫苗。
12.2.6繁殖
12.2.6.1 提倡自然繁殖,限制使用非自然繁殖。
12.2.6.2 禁止采用高技术和高投入的方法进行繁殖。
12.2.6.3 禁止使用三倍体和基因工程技术繁殖养殖生物。


12.3 开放水域捕捞区
在开放水域捕捞区内生长的野生生物,如果其生长环境不受污染,且处于稳定和持续的生产体系,就有可能获得有机认证。
12.3.1 开放水体捕捞区应被清楚地界定,其水质、饵料、所用药物和其它方面应满足12.2的规定。
12.3.2 开放水体捕捞区与常规养殖场之间应保持适当的距离,以防常规水产养殖对其造成污染或有害影响。
12.4 捕捞
12.4.1 捕捞量不能超过生态系统的生长量,不能影响自然水域的持续生产。
12.4.2 尽可能采用温和的捕捞措施,以使水生生物受到的不利影响最小。
12.4.3 尽量减少对活的水生动物的处理,处理时要小心操作。
12.5 鲜活水产品的运输
12.5.1 运输用水的水质、温度和含氧量应适合运输对象,尽量减少运输的距离和频率。
12.5.2 运输设备和材料必须对生物没有潜在的毒性影响。
12.5.3 在运输前或运输过程中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镇静剂或兴奋剂。
12.5.4 运输过程中,运输对象要得到友好的照料,避免或减少对鲜活水产品的的胁迫和机械损伤。
12.4.5 在运输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运输对象的健康。
12.6 环境影响
12.6.1封闭水体的排水应当得到当地环保行政部门的许可。
12.6.2鼓励封闭水体底泥的农业综合利用。


13 纺织品
13.1原料生产
纺织品原料作物的生产必须满足一般作物有机生产的要求。
13.1.1 桑树栽培
有机桑园的设置要远离排氟工厂和其它污染源,受污染的桑叶喂食的蚕,不能作为有机蚕茧。
13.1.2养蚕
13.1.2.1选择体健、抗病力强的蚕种,不得选用由基因工程获得的蚕种。
13.1.2.2桑叶必须来自于经认证的有机桑园。
13.1.2.3蚕室应选择在地势高、干燥、离桑园较近的地点,并且要有良好的通风和光照条件。
13.1.2.4消毒可采用物理的方法,如蚕具煮沸消毒或蒸汽消毒,蚕室采用日光消毒等方法,也可用1%的漂白粉和石灰粉进行消毒,但使用后必须充分洗净。
13.1.2.5采运桑叶的工具和装运蚕沙的工具必须严格分开。
13.1.2.6在养蚕过程中,禁止使用生长激素。
13.1.2.7保证蚕生长期间有足够的桑叶与活动空间。
13.1.2.8疾病防治
3 定时检查蚕座,保留最强壮的蚕,抛弃迟眠蚕和弱小蚕;
4 允许在桑叶中添加一些生物来源的物质,如蒜泥等;
5 当蚕病大面积发生时,应及时隔离发病的蚕,将其放入医治区内;
6 在养蚕过程中,禁止使用化学合成药剂,但在蚕健康受到威胁时例外;凡用化学合成药剂医治过蚕疾的蚕,其所产的蚕茧不得作为有机蚕茧。
13.1.2.9蚕茧要及时分离并进行烘干处理,禁止将上茧、次茧和下茧混合处理。下茧不得作为有机丝绸的加工原料。
13.2 加工
13.2.1原料
13.2.1.1纺织品的纤维原料应该是100%的有机原料。
13.2.1.2在原料加工成纤维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13.2.1.3纺织品中的非纺织原料,在生产、使用和废弃物的处理过程中,不应对环境和人类造成危害。
13.2.1.4原料配方中不得包括五氯苯酸、四氯酚和多氯联苯等。
13.2.2 环境要求
13.2.2.1所有加工单位都应建立环境质量管理体系。
13.2.2.2在纺织品的加工过程中应采用最佳的生产方法,并使环境影响最小。
13.2.2.3在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对人体及环境有害的物质,使用的任何助剂均不得含有致癌、致变、致畸物质,对哺乳动物的毒性LD50小于2000mg/kg。
13.2.2.4不得使用已知为易生物积累的和不易生物降解的物质。
13.2.2.5在纺织品加工过程中能耗应最小化,尽可能使用可再生能源。
13.2.2.6如果在工艺或设备上将有机加工和常规加工分离会对环境或经济造成显著不利的影响,而不分离不会导致有机纺织品与常规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循环流体(如碱洗、上浆、漂洗等工序)接触的风险,则允许有机和常规工艺不分离,但加工单位必须保证有机纺织品不受污染。
13.2.2.7加工单位应采用有效的污水处理工艺,确保排水量和排水中污染物浓度达到GB4287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3.2.2.8在初次获得认证后的当年内,应制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改善计划。
13.2.2.9煮茧过程或洗毛过程所用的表面活性剂应该选择易生物降解的,并应配备适当的废水处理装置。
13.2.2.10浆液应最终可降解或至少有80%可得以循环利用。
13.2.2.11在丝光处理工艺中,允许使用氢氧化钠或其它的碱性物质,但应最大限度地循环利用。
13.2.2.12纺织油和编织油(针油)应选用易生物降解的或由植物提取的油剂。
13.2.3印染
13.2.3.1尽量使用生物来源或从植物中提取的染料。
13.2.3.2尽量使用不含重金属的矿物染料,印染时只可使用天然的印染增稠剂。
13.2.3.3只允许使用易生物降解的软化剂。
13.2.3.4禁止使用含在污水中形成有机卤素化合物的物质进行印染设备的清洗。
13.2.3.5 染料中的重金属含量不得超过下列指标: 单位:mg/kg
金属名称 指标 金属名称 指标 金属名称 指标
锑 50 砷 50 钡 100
铅 100 镉 20 铬 100
铁 2500 铜 250 锰 1000
镍 200 汞 4 硒 20
银 100 锌 1500 锡 250
13.2.4制成品技术要求
13.2.4.1辅料(如衬里、装饰物、钮扣、拉链、缝线等)必须使用对环境无害的材料,尽量使用天然材料。
13.2.4.2制成品加工过程(如砂洗、水洗)不得使用对人体及环境有害的助剂。


14 贮藏和运输
14.1 贮藏
14.1.1 OFDC认证的产品在贮存过程中不得受到其他物质的污染,要确保有机认证产品的完整性。
14.1.2贮藏产品的仓库必须干净、无虫害,无有害物质残留,在最近一周内未用任何禁用物质处理过。
14.1.3 除常温贮藏外,允许以下贮藏方法:
1 贮藏室空气调控
2 温度控制
3 干燥
4 湿度调节
14.1.4 有机产品应单独存放。如果不得不与常规产品共同存放,必须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确保有机产品不与非认证产品混放。
14.1.5产品出入库和库存量必须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单据。
14.2 运输
14.2.1运输工具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应清洗干净。
14.2.2有机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与常规产品混杂和受到污染。
14.2.3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的有机认证标志及有关说明不得被玷污或损毁。
14.2.4运输和装卸过程必须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单据。



15 包装和标识
15.1 包装
15.1.1提倡使用由木、竹、植物茎叶和纸制成的包装材料,允许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其他包装材料。
15.1.2包装应简单、实用,避免过度包装,并应考虑包装材料的回收利用。
15.1.3允许使用二氧化碳和氮作为包装填充剂。
15.2 标识
15.2.1 OFDC有机认证标志是注册证明商标,获得OFDC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此标志。
15.2.2 对加工产品,如果获得OFDC认证的原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比例在95%以上,并且是由OFDC认可的设施加工和包装的,可以标识为“有机”并使用OFDC有机认证标志;如果获得OFDC认证的原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比例不足95%,但超过70%,可以用文字描述获得认证的原料及所占的比例,但不能标识为“有机”和使用OFDC有机认证标志。
15.2.3 由多种原料加工成的产品,必须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按照由多到少的顺序逐一列出各种原料的名称及所占的重量百分比,并注明哪些是通过有机认证的。
15.2.4 获得OFDC有机转换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OFDC有机转换标志,但必须在包装上明确注明为OFDC有机转换产品。
15.2.5 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必须标明生产或加工单位的名称、地址、认证证书号、生产日期及批号。
15.2.6 完全由符合要求的野生材料制成的产品应清楚地标明“野生”或“天然”字样。
15.2.7 动物配合饲料的标签上应清楚地标明适用的畜禽种类和用途,及是否已证明营养充足。
15.2.8 产品标识不能错误诱导消费者。
15.2.9 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印刷标志或说明的油墨必须无毒、无刺激性气味。
15.2.10 OFDC标志在使用时仅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可变形或变色。

16 社会公平
16.1 申请有机认证的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切实保障申请单位职工的各项权益,并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的监督。
16.2 存在明显社会不公正性的申请单位不能获得认证。


17 颁证决定
17.1 颁证决定分类
颁证管理部负责检查报告的预审,并定期由OFDC颁证委员会对检查员提交的检查报告及相关检查资料依照有关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做出审核决议。审核决议通常有以下几种:
17.1.1同意颁证
申请者已经满足转换期要求,并履行了OFDC颁证委员会提出的改进要求,申请者的农场/加工厂/贸易公司已完全符合《OFDC有机认证标准》。在此情况下,申请者可以获得“OFDC有机农场证书”和(或)“OFDC有机加工者证书”和(或)“OFDC有机贸易者证书”,并同时获得“证明商标准用证”,准予在其获有机认证的产品上使用OFDC有机认证标志。
17.1.2有条件颁证
申请者的某些生产条件和质量控制措施还需要改进,只有申请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完全满足了颁证委员会提出的改进要求,并向OFDC颁证委员会书面报告其改进情况,得到OFDC颁证委员会确认后,才能获得颁证。
17.1.3不予颁证
生产者的某些重要生产环节和质量控制措施不符合《OFDC有机认证标准》,因此,不能通过OFDC认证。在此情况下,OFDC颁证委员会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不能获得颁证的原因。申请者在继续进行有机转换,采取整改措施,使生产和质量控制措施完全满足标准后,方可重新申请认证。
17.1.4同意颁发有机转换证或证明
如果申请者的生产基地以前曾使用过禁用物质,但到接受检查时已按有机认证标准中的转换要求转换满12个月,并且计划继续按照有机认证标准进行生产,则可颁发“OFDC有机转换农场证书”,从该基地收获的产品,可作为有机转换产品销售。若转换期不满12个月,则由OFDC出具“有机转换农场证明”,但从该农场收获的产品,不可作为有机转换产品销售。
17.2取消颁证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OFDC 颁证委员会可以取消颁证:
17.3.1如果生产管理档案的记载不完全且没有采取改进措施;
17.3.2有机产品在处理过程中受到化学物质污染,或经过了离子辐射处理或禁用物质薰蒸,或检出有禁用物质残留;
17.3.3生产者对作物品质低劣、土壤肥力下降以及水土流失等问题,没有采取相应的对策;
17.3.4向检查员或颁证委员会反映的情况不真实,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书。
17.3.5违反了OFDC标志管理章程。
17.3.6未按照OFDC规定缴纳与检查、认证或标志使用有关的费用。


18 申诉和投诉
18.1申诉
18.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向OFDC质量管理部提出申诉:
2 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但申请未被受理;
3 对OFDC颁证决定持异议。
18.1.2 申诉人需提交书面的申诉书,写明申诉要求和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18.1.3 OFDC质量管理部负责调查、取证和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提交OFDC颁证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18.1.4 处理申诉所需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责任方承担。
18.2投诉
18.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向OFDC质量管理部投诉:
1 对OFDC工作人员和检查员行为持异议;
2 OFDC收费不合理;
3 某单位或个人错误使用或未经许可使用OFDC有机认证标志,或进行其他与OFDC有关的不符合事实的宣传;
4 其他除颁证之外的问题。
18.2.2 投诉人需提交书面的投诉书,写明投诉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18.2.3 OFDC质量管理部负责调查、取证和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提交OFDC内部控制小组做出处理决定。
18.2.4 处理投诉所需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责任方承担。


19 标准的修订
19.1 OFDC至少两年召开一次标准讨论会,邀请OFDC标准委员会成员、已获得OFDC认证的有机生产者、有机农业咨询、农业、加工、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对标准进行全面修订。此外,可以在任何必要的时候对标准的部分章节进行修订。
19.2 任何人均可以提议对标准进行修订,但必须提出书面建议以及修订依据。
19.3 OFDC标准委员会负责起草标准修订草案。
19.4 召开标准讨论会或通过合适的途径广泛征求对标准修订草案的意见。
19.5 由标准委员会决定最终的标准修订草案。决定可以在标准委员会会议上做出,或通过标准委员会成员书面意见做出。
19.6 只有在标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2/3及以上同意时才能修订某条款。
19.7 一旦通过新的标准,应尽快发布并在发布后一个月内通知获证人。
19.8 在新的标准发布3个月后,所有申请者必须遵守新的标准。当标准委员会认为修订条款应尽快实施时,可以缩短此过渡期;当标准发生重大修订时,标准委员会可制订新标准实施计划,允许适当延长此过渡期。


附录A 允许和限制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
物质类别 物质名称 使用条件
有机农业体系中生产的物质 农家肥
作物秸秆和绿肥
有机农业体系以外生产的物质 秸秆 限制使用
堆肥 限制使用
海草或物理方法生产的海草产品 限制使用
来自未经化学处理木材的木料、树皮、锯屑、刨花、木灰、木炭及腐殖酸物质 限制使用
农家肥 限制使用
充分腐熟的人粪尿 限制使用,且不得用于叶菜类作物和块根、块茎类作物
未掺杂防腐剂的动物血、肉、骨头和皮毛 限制使用
不含合成添加剂的食品工业副产品 限制使用
不含合成添加剂的泥炭 禁止用于土壤改良;只允许作为盆栽基质使用
饼粕 不能使用经化学方法加工的
鱼粉 限制使用
骨粉 限制使用
矿物质 碱性炉渣 限制使用
钙镁改良剂 限制使用
钾矿粉 不能通过化学方法浓缩
微量元素 限制使用
镁矿粉
天然硫磺
石灰石、石膏和白垩
粘土
氯化钙
窑灰
磷矿粉 镉含量≦90mg/Kg
泻盐类(含水硫酸岩)
硼酸岩
其他物质 微生物制品
植物制品和其提取物


附录B 作物病虫害防治中允许和限制使用的物质/方法
物质/方法名称 使用条件
海藻制品
二氧化碳
明胶
蜂蜡
硅酸盐
碳酸氢钾
碳酸钠
氢氧化钙
高锰酸钾
乙醇

奶制品
卵磷脂
蚁酸
软皂
植物油
粘土
石英砂
热法消毒 限用于那些难以实施轮作和土壤更新的地区,并须获得OFDC颁证委员会的许可。
机械诱捕
灯光诱捕
释放天敌
不含禁用物质的病毒、真菌和细菌制剂(如BT) 限制使用
烟叶水 只限于作物生长早期和热带水果上使用
植物来源的驱避剂 限制使用
昆虫性外激素 只限于在诱捕器和散发器皿内使用
直接从植物和动物提取的杀虫、杀菌剂 限制使用
硫磺 限制使用
石硫合剂 限制使用
二氧化硫 限制使用
漂白粉 限制使用
生石灰 限制使用
碳酸氢钠 限制使用
轻矿物油(如石蜡) 限制使用
硅藻土 限制使用
波尔多液 限制使用


附录C 评估有机生产中使用其他物质的程序
附录A和B涉及有机农业中用于培肥和植物病虫害防治的产品。附录C则概述了对有机农业中使用其他物质进行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以下清单供修改土壤培肥和土壤改良允许使用的物质表时使用:
• 该物质是为达到或保持土壤肥力或为满足特殊的营养要求,而为特定的土壤改良和轮作措施所必需的,而这些物质又是使用本标准附录A中包括的其它物质或采用在第6章中概述的方法所不可能满足和替代的。
• 该物质的配料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矿物,并允许经过如下处理:
物理(机械,热)处理
酶处理
微生物(堆肥,消化)处理
• 该物质的使用应不会导致或产生对环境的不能接受的影响或污染,包括对土壤生物的影响和污染。
• 该物质的使用不应对最终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产生不可接受的影响。
以下清单供修改控制植物病虫草害所允许使用的物质表时使用:
• 该物质是防治有害生物或特殊病害所必需的,而且除此物质外没有其它生物的、物理的方法或植物育种替代方法和/或有效管理技术可用于防治这类有害生物或特殊病害
• 该物质(活性化合物)源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矿物,并可经过以下处理:
物理处理
酶处理
微生物处理
• 该物质的使用应不会导致或产生对环境的不能接受的影响或环境污染。
• 如果某物质的天然形态数量不足,可考虑使用与该自然物质的性质相同的化学合成物质,如化学合成的外激素(性诱剂),但前提是其使用不会直接或间接造成环境或产品污染。

前言
必须定期对外部投入的物质进行评价,并将这些物质与可替代品进行比较。这种定期评价应能促使有机生产对人类、动物以及环境和生态系统越来越有益。
以下是用以评估有机农业系统中使用的外部投入物质的准则。
C.1.必要性
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某种投入物质。投入某物质的必要性可从产量、产品质量、环境安全性、生态保护、景观、人类和动物的生存条件等方面进行评估。
某投入物质的使用可限制于:
• 特种农作物(尤其是多年生农作物)
• 特殊区域
• 可使用该投入物质的特殊条件
C.2.性质和生产方法
性质
投入物质的来源一般应来源于(按先后选用顺序):
• 有机物(植物、动物、微生物)
• 矿物
可以使用等同于天然产品的化学合成物质。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使用可再生的投入物质。其次应选择矿物源的投入物质,而第三选择是化学性质等同天然产品的投入物质。在允许使用化学性质等同的投入物质时需要考虑其在生态上、技术上或经济上的理由。
生产方法
投入物质的配料可以经过以下处理:
• 机械处理
• 物理处理
• 酶处理
• 微生物作用处理
• 化学处理(作为例外并受限制)
采集
构成投入物质的原材料采集不得影响自然生境的稳定性,也不得影响采集区内任何物种的生存。
C.3.环境
环境安全性
投入物质不得危害环境或对环境产生持续的负面影响。投入物质也不应造成对地面水、地下水、空气或土壤的不可接受的污染。必须对这些物质的加工、使用和分解过程的所有阶段进行评价。
必须考虑投入物质的以下特性:
可降解性
所有投入物质必须可降解为CO2、H2O和/或其矿物形态。
对非靶生物有高急性毒性的投入物质的半衰期最多不能超过5天。
对作为投入的无毒天然物质没有规定的降解时限要求。
对非靶生物的急性毒性
当投入物质对非靶生物有较高急性毒性时,需要限制其使用。必须采取措施保证这些非靶生物的生存。可规定最大允许使用量。如果无法采取可以保证非靶生物生存的措施,则不得使用该投入物质。
长期慢性毒性
不得使用会在生物或生物系统中蓄积的投入物质,也不得使用已经知道有或怀疑有诱变性或致癌性的投入物质。如果投入这些物质会产生危险,必须采取足以使这些危险降至可接受水平和防止长时间持续负面环境影响的措施。
化学合成产品和重金属
投入物质中不应含有致害量的化学合成物质(异生化合制品)。仅在其性质完全与自然界的产品相同时,才可允许使用化学合成的产品。
投入的矿物质中的重金属含量应尽可能地少。由于缺乏代用品以及在有机农业中已经被长期、传统地使用,铜和铜盐目前尚是一个例外。但任何形态的铜在有机农业中的使用必须视为临时性允许使用,并且就其环境影响而言,必须限制使用。
C.4.人体健康和质量
人体健康
投入物质必须对人体健康无害。必须考虑投入物质在加工、使用和降解过程中的所有阶段的情况,必须采取降低投入物质使用危险的措施,并制定投入物质在有机农业中使用的标准。
产品质量
投入物质对产品质量(如味道,保质期和外观质量等)不得有负面影响。
C.5.伦理方面----动物生存条件
投入物质对农场饲养的动物的自然行为或机体功能不得有负面影响。
C.6.社会经济方面
消费者的感官:投入的物质不应造成有机产品的消费者对有机产品的抵触或反感。消费者可能会认为某投入物质对环境或人体健康是不安全的,尽管这在科学上可能尚未得到证实。投入物质的问题(例如基因工程问题)不应干扰人们对天然或有机产品的总体感觉或看法。


附录D 允许和限制使用的畜禽饲料添加剂
物质名称 使用条件
贝壳粉
海草
石灰石
白云石
泥灰石
氧化镁
绿砂
硒 根据推荐剂量注射或由畜禽摄入
发芽的粮食
鱼肝油
人工合成的维生素和微量元素 只限在冬季时间长、山区或由于气候恶劣使牧草供应不足,或其他方法无法满足畜禽营养需求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并须得到OFDC的许可。
海盐
粗岩盐
乳清

甜菜浆
面粉
糖蜜

酵母
蚁酸菌、乙酸菌、乳酸菌、丙酸菌 饲料发酵
蚁酸、乙酸、乳酸、丙酸 只限于天气条件不适合发酵时使用



附录E 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
物质名称 使用条件
软皂
水和蒸汽
石灰水
生石灰
次氯酸钠
氢氧化钠
氢氧化钾
过氧化氢
天然植物香精
柠檬酸
过乙酸
蚁酸
乳酸
草酸
乙酸
酒精
硝酸 奶加工设备
磷酸 奶加工设备
甲醛
碘酒
高锰酸钾
碳酸钠


附录F 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非农业源配料
F.1 食品添加剂和载体1 ( 1食品添加剂可能含载体,这些载体应予以评估论证)
国际标号 添加剂名称 适用产品类型 备注(限制条件)
INS170 碳酸钙 一般不限制


INS270 乳酸 果蔬类 浓缩水果/植物汁及发酵植物产品
INS290 二氧化碳 一般不限制
INS300 抗坏血酸 果蔬类 只有在不能获得天然产品时使用
INS 306 生育酚(混合天然浓缩剂) 一般不限制
INS322 卵磷脂 一般不限制 不得使用漂白剂和有机溶剂制取
柠檬酸 果蔬类 浓缩水果/植物汁及发酵植物产品
酒类 ≤1mg/l
INS333 柠檬酸钙 肉类
INS334 酒石酸 酒类
INS335 酒石酸钠 糖果/糕点
INS336 酒石酸钾 谷类/糖果/糕点
INS341 磷酸二氢钙 谷类 仅用于面粉发酵

INS406 琼脂 一般不限制
INS407 角叉藻聚糖 一般不限制
INS410 槐树豆胶 一般不限制
INS412 瓜耳胶 一般不限制
INS413 黄芪胶 一般不限制
INS414 阿拉伯树胶 乳制品/脂肪制品/糖果
INS415 黄原胶 脂肪制品/果蔬类/糕点/色拉
INS440 果 胶 一般不限制
(续前表)
INS500 碳酸钠、碳酸氢钠 糖果/糕点
INS501 碳酸钾、碳酸氢钾 谷类/糖果/糕点
INS503 碳酸铵 谷类/糖果/糕点
INS504 碳酸镁 谷类/糖果/糕点
硫酸钙 糕点/豆制品
谷类 限用于面包发酵
INS938 氩 一般不限制
INS941 氮 一般不限制
INS948 氧 一般不限制

F.2 调味品:
• 香精油:以油、水、酒精、二氧化碳为溶剂通过机械和物理方法制成;
• 天然烟熏味调味品;
• 天然调味品:须根据IFOAM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评估程序评估认可。
F.3 微生物制品
• 天然微生物及其制品: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品除外;
• 发酵剂:生产过程无漂白剂和有机溶剂。
F.4 其他配料
• 饮用水
• 食盐
• 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和维生素: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或有确凿证据证明食品中严重缺乏时才可以使用。


附录G 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加工助剂
国际标号 助剂名称 适用产品类型 备注(限制条件)
INS170 碳酸钙 一般不限制

INS184 丹宁酸 酒类 过滤助剂

INS270 乳酸 肉类
INS290 二氧化碳 一般不限制
INS322 卵磷脂 糖果/糕点 油脂剂
INS501 碳酸钾 果蔬类/酒类
INS513 硫酸 糖 用于调节水的pH值
INS516 硫酸钙 一般不限制 凝结剂
INS524 氢氧化钠 糖

INS500 碳酸钙 糖
INS511 氯化镁 豆制品 用于豆制品
INS551 二氧化硅 酒类/茶叶/果蔬类 作为凝胶或溶胶
INS553 滑石 一般不限制
INS901 蜂蜡 一般不限制
INS903 巴西棕蜡 一般不限制
INS941 氮 一般不限制
(以下无标号) 活性碳 一般不限制
不含石棉的过滤材料 一般不限制
膨润土 果蔬类/酒类
酪蛋白 酒类
硅藻土 糖/果蔬类
蛋清蛋白 酒类
酒精 一般不限制
明胶 果蔬类/酒类
鱼胶 酒类
高岭土 一般不限制
珍珠岩 一般不限制
树皮制品 糖
植物油 一般不限制
微生物及酶制品 根据附录H评估认可后可以作为加工助剂使用。



附录H 评估有机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准则
前言
附录F和附录G所列的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不能涵盖所有符合有机生产原则的物质。当某种物质未被列入附录F和附录G时,OFDC应根据以下准则对该物质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适合在有机食品加工中使用。
H.1 必要性
每种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只有在生产所必需时才允许在有机食品生产中使用,以及
• 遵守产品的有机真实性。
• 没有这些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产品就无法生产和保存。
H.2 核准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条件
• 没有可用于加工或保存有机产品的其它可接受的工艺。
• 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使用应尽量起到减少因采用其它工艺可能造成的食品物理或机械损坏。
• 采用其他方法,如缩短运输时间或改善储存设施,仍不能有效保证食品卫生。
• 天然来源物质的质量和数量不足以取代该添加剂或加工助剂。
• 添加剂或加工助剂不危及产品的有机完整性。
• 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使用不会给消费者留下一种印象,似乎最终产品的质量比原料质量要好,从而使消费者感到困惑。这主要涉及但不限于色素和香料。
• 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使用不应有损于产品的总体品质。
H.3 使用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优先顺序
H.3.1应优先选择如下方案以替代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使用:
• 按照OFDC有机认证标准的要求生产的作物及其加工产品,而且这些产品不需要添加其他物质,例如作增稠剂用的面粉或作为脱模剂用的植物油。
• 仅用机械或简单的物理方法生产的植物和动物来源的食品或原料,如盐。
H.3.2第二选择是:
• 用物理方法或用酶生产的单纯食品成分,例如淀粉、酒石酸盐和果胶。
• 非农业源原料的提纯产物和微生物,例如金虎尾(acerola)果汁、酵母培养物等酶和微生物制剂。
H.3.3在有机食品中不允许使用以下种类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 与天然物质“性质等同的”物质。
• 基本判断为非天然的或为“食品成分新结构”的合成物质,如乙酰交联淀粉。
• 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添加剂或加工助剂。
• 合成色素和合成防腐剂。
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制备中使用的载体和防腐剂也必须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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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管办